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若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将会受到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物业公司不得将全部的物业服务事项都外包,也不能另外收取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本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十章第六百零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以及业主应尽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合法的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安全等得到有效管理。同时,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和环境。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是物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遵循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才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和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合法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安全等得到有效管理。同时,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和环境。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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