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不能有效的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1、在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则只是被设置在了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章中,而并没有把此类罪名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进行规制,这与《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其核心理念相冲突,不能与《食品安全法》做最吻和的衔接。
2、《食品安全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刑法规制中不能找到相应的罪名加以定罪量刑。
3、现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做了非常详细的划分与规定,其中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监督管理,这样详尽的规定,而相对应的刑事立法却不能做到一一加以刑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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