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鹤岗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法人照片1张;
2.管理制度文本(入库记录、采购记录、销售记录、质量验收记录、陈列与库存兽药质量检查记录、处方药销售记录、兽药退货记录、用户投诉和质量纠纷处理记录、不合格兽药销毁记录、兽药不良反应报告表、不合格兽药登记表、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3.房屋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
4.拟经营地理位置、布局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身份证,兽医、兽药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6.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
二、鹤岗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鹤岗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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