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只有是信用状况比较好,且有还款能力的公民,才有可能会获得信用卡,对于无法办理信用卡的公民来说,是不得在其他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就利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的,否则擅自处分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倒卖银行储蓄卡立案标准
倒卖银行储蓄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卖三十张银行卡判多久
卖三十张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要情形有:第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第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第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第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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