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寿险合同纠纷
时间:2023-05-02 17:23:44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保险人缺乏法律知识。一是对寿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

部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应起诉总公司或直接起诉无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一些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内部关系,以及他们各自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果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他错误地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列为原告,或者如果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他错误地将投保人列为原告后,被告的取消资格被法院驳回,诉讼将重复。其次,我们过于怀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轻视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

一些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理赔,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很容易陷入无法提供证据的尴尬境地。第三,保险公司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拒绝赔偿。

例如,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投保人往往不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有些投保人由于疏忽大意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部分投保人由于诚信意识淡薄,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一是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盲目扩充保险业务员队伍,却不严格把关业务员的职业资格,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持证业务员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对持证业务员未进行充分的岗前业务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其次,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

一些保险公司不注重工作细节,业务流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措施等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些保险公司的营销理念滞后,注重短期利益,注重保险产品的推广,但缺乏满足投保人需求的整体营销思路,包括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研究、保险营销等销售渠道的选择和售后服务等,给人们造成了厌倦和叛逆的心理,损害了市场在人们心目中的保险形象。第三,保险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到位。

在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忽视了对法务部门人员的管理,不重视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导致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苏某被医院诊断为弥漫性肝病。经医院诊断,苏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万全人寿大病保险和**盛世**安康人寿(乙),死亡受益人为苏某的儿子。

投保时,保险公司问苏某有没有病。苏某隐瞒了刚检查出的病情,没有将病情真相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发行了三份保险单。苏某去世后,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调查,保险公司发现苏某在投保前患病,遂作出不理赔、不退还保费的决定。因此,苏某的家人起诉法院,责令保险公司赔偿23万元,退还已缴保费6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作出不予退还的决定保险费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非常普遍,这是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进而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这也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的指导不到位,甚至产生误导;二是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的指导不到位,甚至误导投保人,一些投保人缺乏诚信意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4。代表张某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张某与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三份人寿保险。因为父子关系不是很好,张某暂时不想让儿子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所以没有把保险的事告诉儿子。但由于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下,张某代儿子签了张某的名字,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后来,张某发现该保险需要支付大量的长期保费,其财力也不足以支撑,遂上诉法院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责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时,找到张某的儿子了解情况。直到那时,儿子才知道张某的保险,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的保险,自己也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字。

鉴于张某代表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不同意张某投保,法院依法判决三份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签名涉及保险合同主体义务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诸多争议性问题,而保险销售人员或代理人的利益驱动是代理签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陈先生和他的妻子都是退休人员,多年来他们靠节俭生活攒了一些钱。有一次,陈先生在银行存钱时,遇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推销员。这位业务员试图说服陈先生购买万能投融资保险,并介绍说,这类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高于存款收益,可以获得担保。听了业务员的介绍后,陈先生购买了人身保险,先后交了7万元保费。根据合同约定,陈先生的7万元保费已由保险公司从前期费用中扣除。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4万元现金存入保险账户,却发现最初的3200元费用再次被扣除。陈先生对此非常不解,于是问售货员。业务员解释说,这4万元被认定是陈先生的附加保费,所以需要扣除前期费用。

陈先生上诉至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退还首期费32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陈先生在办理保险时在申请表和《人寿保险提示》上签字,陈先生在办理并退还4万元保费时在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签字。上述书面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作了明确解释。根据书面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代理人的误导性销售和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错误认识也是寿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投融资保险纠纷。这种误导性销售导致投保人收入预期的提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与自己的理解不一致,担保或收入不能达到预期或无法继续支付保险费,往往会选择终止合同,但自首造成的损失往往会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此外,人寿保险合同中有许多非常专业的概念、条款和条件。T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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