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实施通知
时间:2023-07-02 20:42:40 1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对本市惠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以下简称估价鉴定)是指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技术性、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中,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城市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估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当事人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估价鉴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由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分设若干鉴定组,开展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估价鉴定申请的受理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鉴定申请人提出估价鉴定申请时应填写估价鉴定申请书,估价鉴定申请书中应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城市房屋估价的过程和已估价的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

(三)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估价鉴定申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予受理。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估价鉴定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申请书与资料移交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指定专门的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调阅有关资料,集体审议有争议的估价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

(二)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估价报告技术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

(四)撰写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估价报告技术合法、规范的,应出具维持原估价结果的鉴定结论;鉴定估价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应出具需要改正错误、重新估价的鉴定结论。

鉴定组完成鉴定工作后,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果报告。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经鉴定组申请,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争议较大的可提交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审议。

专家委员会应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鉴定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原估价机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等送达鉴定结果报告。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鉴定结果报告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专家委员会应在鉴定期限届满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申请人。

第八条鉴定组的鉴定结果报告应由参加鉴定的委员分别做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鉴定结论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应表决有关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表决时未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不应确定有关的鉴定结论。

第九条鉴定工作期限自鉴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果。重大、疑难鉴定项目需要延长鉴定工作期限的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

(二)是鉴定项目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对鉴定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房估协字[2004]1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2004年9月14日印发试行)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经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

为了引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

一、估价范围

估价范围包括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包括被拆迁房地产估价和补偿安置房地产估价。

二、估价资格

房屋拆迁估价应由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估价委托

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接受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单方委托,也可接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共同委托,还可以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摇珠随机抽取方式接受估价委托。

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拆迁人委托或共同(包括摇珠方式)委托的

1、估价委托书;

2、拆迁人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人身份证明或被拆迁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5、被拆迁房屋或补偿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

6、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地籍处批复的《直管房拆迁补偿意见书》和测绘图(属直管房的);

7、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异地永迁补偿安置定点的意见》(属补偿安置房的);

8、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分别委托估价的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以摇珠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的);

9、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补偿安置房,暂时未确权的);

10、其他涉及估价的有关资料。

(二)由被拆迁人委托的

1、估价委托书;

2、被拆迁人身份证明或被拆迁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

4、其他涉及估价的有关资料。

四、拆迁估价事前备案与查询

凡估价机构接受拆迁委托估价、与委托人签订拆迁估价合同后,应填写房屋拆迁估价事前备案表(见附表1),并立即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进行备案。备案可采用传真或网上方式,鉴于目前网络尚未开通的情况下,主要采取传真方式。

估价机构在估价事前备案的同时,应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查询是否已有其他估价机构对待估标的物进行了估价,如发现已有其他估价机构对待估标的物进行了估价,应主动与前估价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委托估价的价值内涵是否一致,现场勘查实体有无变化,了解其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前估价机构有义务与后来参与估价的机构协调沟通。

五、估价对象实地查勘

拆迁估价结果直接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拆迁估价的公正性,必须进行详细的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摄影资料,摄影资料具体要求为:建筑物外观照片1-2张,照片应反映建筑物外立面的装饰、总层数及高度;房间大厅、卫生间、厨房照片各1张,房间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各房间布局、装饰基本一致,选择拍摄一个代表性房间,如果不一致,对各个房间进行拍摄。认真填写拆迁房屋实地查勘表(见附表2、附表3)。

房屋实地查勘表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估价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表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拆迁人可申请室外评估,且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估价依据

估价机构应严格按照以下估价规范进行房屋拆迁估价。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房地产估价规范》;

5、《城镇土地估价规范》;

6、《广州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

7、《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七、估价事后备案

估价机构完成房屋拆迁估价后,应按穗国房估字[2004]10号《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填写拆迁估价备案表(见附表4),按季度向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进行备案。

八、估价收费

房屋拆迁估价与其他目的的估价相比而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为保证拆迁估价的质量,各估价机构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时,应按规定的估价收费标准收取估价费用,不得折价或压价,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将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投诉。

九、估价资料存档

估价机构完成每项房屋拆迁估价后,应将下列资料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估价委托书;

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直管房拆迁补偿意见书等)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5、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

6、估价涉及的有关参数资料;

7、其他涉及估价的有关资料。

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存十年。

附表1:广州市房屋拆迁估价事前备案表

附表2:房屋拆迁估价实地查勘表

附表3:土地现场查勘调查表

附表4:拆迁估价备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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