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次被追赶人受伤与追赶人的追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若追赶人在追赶他人途中,他人被建筑物上掉落的花盆砸中,因此受重伤,掉落的花盆作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切断了追赶人的追赶行为与被追赶人的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追赶人的伤害结果不应归责于追赶人。只有上述两个条件都具备,追赶导致的伤害才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情节、后果等的不同处罚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追赶小偷,自己摔伤,谁赔偿?
山西有个类似的案例:王某驾驶车辆沿晓祁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将范某所养的羊撞死,王某驾车逃逸。5分钟后,没有考取驾照的范某开车追赶肇事车辆,追出去一公里左右,范某的车在拐弯时撞到路边的树上,因为没系安全带,范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及祁县两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其实这里面的道理很简单,肇事者逃逸是违法行为,而追赶肇事者是一种最朴素的维权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并且逃和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肇事者理应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本案中的追赶者本身是无证驾驶,又没系安全带,这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才要承担主要责任。
同理,公民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摔伤,小偷照样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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