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基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88条第1款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作出明确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一、使用伪基站属于严重情形的情况有:
为依法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中的“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弥补了之前的空白,其在第2条中规定了十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288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等。第十种情形系兜底条款,必须是与前九种情形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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