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能否报警强制征地
时间:2023-05-31 15:40:09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建设方能否报警强制征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因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是有益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拆迁前应当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行迁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二是征地程序。一是制定征地计划。征地计划由被征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计划包括征地目的和用途、征地范围、征地类型和征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方式、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内容,征地计划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土地,即公告拟征地计划。拟征地方案的公告还必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和听证权,然后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和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征地计划制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由批准征地计划的政府批复,下级政府以征地为依据。三。征地计划公告依法批准征地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地上附着物,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具体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修改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单位和农户支付相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计划。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地,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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