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分割未还清贷款的房产
时间:2023-03-24 03:20:35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财产分割正在还贷的房子:

1、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的,虽然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是仍应当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够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3、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办理的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且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的。

一、房屋增值部分如何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3、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加名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房属于谁的婚姻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如果产权证是双方名字,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否则属于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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