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几种适用情形,现整合如下: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这里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处以何种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制度等构成威胁,而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果再让其行使政治权利,则不利于国家安全,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剥夺。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或死刑,则说明其罪行非常严重,国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是从政治上对其进行否定和谴责,此外,也有利于为禁止他们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据;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应该注意这里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结合案情考虑,可以剥夺,也可以不剥夺。
二、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单独吗?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附加和独立适用两种。作为一种资格刑,如果附加适用,如上文所提及的,是比较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如果是独立适用,则是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体来说,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以下几类的犯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
2、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等。
从上述列举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可以知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刑法典分则前四章的一些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能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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