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限度是什么?减刑时效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内容。减刑限制的适用主体有三种:一是累犯被判处死缓;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减刑的,判处死刑期满后无期徒刑的罪犯缓期执行不得少于二十五年,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缓期执行不得少于二十年。”这一规定指出,限制减刑的罪犯仍然可以享受减刑,但应当保证最低刑期。由于我国存在相对宽松的减刑、假释制度,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只要不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死刑缓期执行,经过多次减刑后,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或者假释,一般十几年后就可以出狱或者假释,很难起到矫正罪犯的教育效果。
面对死刑与死缓的巨大差距,对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必要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罪犯实行限制减刑,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可以依法调整的一种大规模刑罚。如果您有什么问题,不妨咨询一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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