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
时间:2023-04-01 08:53:22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期内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执行程序是在诉讼程序完结后,判决、裁定生效后进行的程序,故诉讼期内不能采取强制执行。

一、买卖纠纷对方不配合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买卖纠纷对方不配合的处理方法如下:买卖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对方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怎么办

被执行财产在异地,可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审查,审查期间应中止执行。若执行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还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诉讼。但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开始恢复执行财产,除非案外人提供确实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3、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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