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事实是工伤和视为工伤的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事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工伤,包括认定工伤的所有要素,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的人员,因事故受伤。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将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时间确定为工作时间。必要条件是,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结束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发生变化(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们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事故的伤害。这种情况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而暴力等意外伤害不是工作原因,只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被劫匪袭击,无论是否出于保护银行财产的目的,都应被视为工伤
(4)职业病患者。所有职业病都与工作有关,因此都被认定为工伤
(5)在外出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外出工作时,所有外出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外出地点及沿途也视为工作场所。因工负伤者自然受伤。即使外出务工期间事故下落不明,也应认定为工伤
(6)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致人伤害。上下班路上的时间是为了履行职责,不是为了自己。因此,这是工作时间的延长。如果损坏是由事故造成的,也视为工作时间。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视为在工作时间造成的损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工伤,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的事项
1。时限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在特殊情况下(见《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但也属于工伤
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工作场所。但是,第14条和第15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如上所述。职业或业务界限
只要伤害是由于履行职责或业务造成的,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也属于工伤。相反,虽然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并非因履行职责或业务所致,也不属于工伤,主观过错界限,但员工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即使是员工疏忽大意,也是工伤
看完本文内容后,您就清楚了工伤认定的依据,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需要依法进行认定,以确定工伤程度,落实相应的赔偿标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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