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侵犯生育权赔偿如何计算?
生活当中一般对于侵犯了生育权的行为是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这是由于在我国,妇女是拥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生或者是不生,都是女方的个人权利,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不顾对方意愿而进行生育的话,却是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
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一般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首先,我国有《妇女权益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还是不生,是女方的个人权利,生不生,女人说了算,为什么这么规定,从立法本意上,生育对女人一方是巨大的身体冒险,同时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生命危险,而这个风险,无法由男方来分担和取代,所以,要公平地保护妇女的权利,把有关个人生死的大事,交由女人来决定吧,这非常讲道理,所以用法律把女性的这个生育权给固定下来,另外,在实践操作当中,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男人想要生育,需与女性协商解决。男性与女性都有生育权利,双方的权利实现都依托于另一方的配合,任何一方强行满足自己权利的实现都将是损害另一方的权利。而法律并无强制执行的规定,也无法强制规定必须维护和满足一方的权利。
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因此,多年来,有一种观点主张,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谁生,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法律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二、生育权包含什么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女方不顾男方的意愿,私自进行堕胎或者是生育,都是属于侵犯男方的生育权,但是女方是拥有生育权的,也就是说女性生育是自由的并且是优先于男方生育权,因此,当侵犯了生育权的时候,是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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