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因土地征收而被拆迁的企业应当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拆迁的房屋的确权之诉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个案,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被拆迁的房屋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权利人所要求确认原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物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权利人如果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劝说权利人撤诉!
实践中解决办法:
权利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的根本目的可能在于争取拆迁利益。虽然物权已不存在,权利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就拆迁事项依法应有的赔偿请求权仍然存在,权利人对被拆除房屋拥有的权利转化为拆迁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拆迁协议合法签约主体,也请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的合同纠纷、还可以另行向拆迁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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