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缴纳社保费要资料如下:
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
税务局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4、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7、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8、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9、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10、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11、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12、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13、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14、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鲁财预[1994]72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预[1994]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所退税款应按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1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即所退税款属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省级预算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负担;属市地预算收入的由市地财政负担;属于共享收入的,分别由中央、省、市地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
二、关于退税的审批
1.对进口商品的退税、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对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组成的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均按规定经财政部核准,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2.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税(不含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其具体申报、审批办法,按鲁财中字[1994]4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执行。
3.各级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退付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由省国税局审批,具体手续按财政部规定执行,退税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一般消费税全额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一般增值税75%从中央国库退付,25%从市、地、县(市、区)国库中退付。外商投资企业的昔业税退税,暂委托省国税局办理。各级国税局在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应开具一份“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中央级75%,省、市地、县(市、区)25%(按省政府确定的财政体制)。
4.一般企业申请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税收的审批权限
(1)企业申请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
(2)企业申请退税原则上属于哪级预算收入,即由哪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乡级财政的税收退税,审批权限归县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三日内按退税数额填列“税收退付月报表”(表式附后)报市地财政部门,各市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月后六日内报省财政厅一份,月报从9月份开始。
(3)各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交书面正式报告并填写“退税申请书”(仍使用省原印制的退税申请书)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和复印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或委托部门审批,省级预算收入的税收,各企业按规定报省财政厅主管税政处审批,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企业退付的批复,抄送企业所在地的财政、税务、国库各一份,并按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就地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中填发机关的印章必须是各级财政总预算拨款印章和县以上委托部门退库专用章和负责人印章,所启用的印章送同级国库存验,凡印章不符的,各级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4)各种收入提成退库的审批,包括征收机关提取集贸市场分成收入、汇算清交退税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退库等等,在财政部没有新规定前仍按原办法执行,对征收机关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的退库按鲁财预字[1994]7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的通知》执行。
三、关于退税的预算科目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1994年各级国库在“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和“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列收入报解的预算科目和编号(详见附表),逐级进行报解。
四、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鲁财预字[1994]第51号《关于核定地方财政资金调度比例的通知》中规定“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的数额均应扣除“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一般产品退消费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后的数额乘以资金调度比例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收入日报表”的式样不再变更。
五、过去下达有关退税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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