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及时通知债务人;连同从债权一并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对转让的债权和从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等。
一、合同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1)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债务人转让义务的:
(1)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如何界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一)意定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定概括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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