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常发生当事人因不知哪些案件应申请复议及申请复议后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发生案件超诉讼时效最终败诉的结果,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解决行政纠纷有哪些途径
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分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政府提出的游行决定不服,可否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我国有关游行、集会、结社、出版等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规定对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三、对城管罚款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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