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罪阻却事由之一的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对自身可支配权益的许可,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上述可支配权益实施侵害的行为。
1.主体要件:被害人的承诺能力?
被害人是否具有承诺能力,是被害人承诺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被害人对自身作出承诺的性质及其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方能作出承诺。
2.主观要件:被害人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害人具备承诺能力是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而被害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民事合同签订的主观条件一样,被害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支配和处分必须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受到胁迫、利诱和欺骗等背离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形。
3.权限要件:被害人对自身权益的有限承诺?
被害人可以对自身享有的何种权益作出支配、处分甚至放弃的承诺,是被害人承诺的权限要件。
4.客观要件:被害人承诺的做出时间?
被害人并不是随时都可以对自身的法益作出支配、处分甚至放弃的承诺,其作出承诺的时间具有一定的限制。
5.内容要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一致?
在被害人作出有效承诺后,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有效承诺而实施加害行为。对于该加害行为的内容,应当与被害人作出的有效承诺相一致。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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