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合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之日前6个月内为获得该股票而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要约收购价格低于股票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日对该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并说明该股票价格是否被操纵,收购方在前6个月获得本公司股份时,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是否有其他支付安排以及要约价格的合理性,如果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能涉及内幕交易,损害少数股东权益,但是否违法取决于具体情况。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发布收购公告,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向所有股东公开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物是上市公司所有合法发行的股份。要约收购程序(1)持有5%以上股份的,必须公开信息。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二)要约收购以30%的股权继续进行时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上时,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购买未购买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在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下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买方应购买。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要约收购不包括要约期间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收购
(VI)收购后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收购人不得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或七个月内转让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要约收购和撤销本公司的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是本公司的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应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VIII)收购完成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收购情况,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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