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五)发生在战时的;(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判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由于所提供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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