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从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完善程序、强化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那么新的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新修订的条例除保留原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又将劳动争议、家庭暴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纳入通知辩护法律援助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放宽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覆盖面。
新修订的条例第三章还就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管辖、申请材料转交、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审查、通知辩护(代理)、案件指派、办案结果告知、先行援助、不予援助、终止援助、申请人权利救济、结案审查和补贴发放、质量管理等程序作了补充完善规定。并且特别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案件指派、对不予援助决定提出异议、发放补贴等重要环节作了时限规定,还设置了特殊紧急情形下先予援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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