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非住房类
1、退休职工的:
①退休证或退休相关证明;
②本人身份证。
2、职工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市级医院鉴定证书;
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③本人身份证。
4、单位破产、转制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或账户封存满一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①政府批准单位撤销、转制文件或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
②本人身份证。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①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书;
②本人身份证(若身份证未显示外市的,需提供户口证明)。
6、出境定居的:
①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7、职工调离本市的:
职工现缴存地(转入地)如果上线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请在现缴存地申请,如果没有上线“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请带以下申请材料来中心(转出地)申请:
①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帐户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8、重大疾病的(提取额为自费部分):
①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②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凭证(一年内有效,包括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直系亲属需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注:以上1-8项情况有购房贷款的需优先还贷提取。
9、职工本市工作调动的(转移):
①工作调动证明;
②本人身份证;
③新工作单位账户账号;
注:
①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配偶贷款、物业费、加装电梯费用等,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④委托本单位代办的,提供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前台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2、前台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3、审核通过开具支取凭证;
4、申请人凭提取申请表、支取凭证和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建-行的需带公积金专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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