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三种不同的办案组织形式,第一种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中的某一机关组成,称为专案组;第二种是由公安和检察两家各自派出部分人员组成的办案组织;第三种是由某一级的政法委或者某一个政法机关牵头,由一级或者几级公检法人员共同组成的一个办理重大案件的临时性机构。
一种由公检法三机关中的某一机关组成,这种状况下,因为每个案件的处理都不能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由数人组成的办案组可以广义地称为专案组。
但是,这里所说的专案组指的是不同于常规情况下的办案组织,其不同之处在于往往由领导牵头专门办理某一个案件,成员在办案期间全部或者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办理某一案件,因而也可以叫做专案组。
第二种是由公安和检察两家各自派出部分人员组成的办案组织。
第三种是由某一级的政法委或者某一个政法机关牵头,由一级或者几级公检法人员共同组成的一个办理重大案件的临时性机构。
专案组与常规办案组织的区别
专案组与常规办案组织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专案组比常规办案组织更加注重案件的整体协调和统筹,能够迅速调动相关资源和人力,形成合力,提高办案效率。其次,专案组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避免受到其他办案部门的干扰。此外,专案组在案件起诉和审判阶段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选择更加合适的诉讼程序和方法,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综上所述,专案组与常规办案组织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具有明显的区别,更加注重案件的整体协调和统筹,在案件调查取证、起诉和审判阶段具有更大的自主权,能够更加高效、公正地办理案件。
专案组是一种特殊的办案组织形式,由公检法三机关中的某一机关组成,或者由公安和检察两家各自派出部分人员组成。与常规办案组织相比,专案组更加注重案件的整体协调和统筹,在案件调查取证、起诉和审判阶段具有更大的自主权,能够更加高效、公正地办理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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