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具体是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只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的案件类型。对于这种情况,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要终止执行程序的案件。
终本案件对个人征信影响
影响的。“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终结本次执行: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满足以上条件后,被执行人已经记入征信黑名单。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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