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电信诈骗犯取现钱的取款人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是看取款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
若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帮助取款的,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反之,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从上文可以得知电信诈骗的定罪标准一般是从诈骗金额和诈骗的情节是否严重这两方面进行定罪的,小电信诈骗团伙屡屡得逞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我们在使用电子设备的时候没有树立防骗意识,为了避免损失,在使用电子设备涉及到钱财交易的情况下一定要小心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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