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需要符合什么要件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情况如下:
(1)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法律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
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
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取的活动。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的刑法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本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是:
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违反国家规定,把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后者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3、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故意,后者是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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