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召回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其中没有责令召回,所以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钱财和物;3、扣押财物;4、冻结的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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