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
时间:2023-06-07 21:44:12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苏建招[2001]332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

建设部第89号部长令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我省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与部令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根据部89号令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调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提出以下意见,包括需要使用的部分表格格式(见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9号令为依据,将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审查、审批、核准的监督管理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并以此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调整后的内容及措施。

(一)报建与监督管理分工

报建按照苏建招(1996)338号文和苏建招(2001)306号文规定办理。

工程报建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48号文,除省重大工程和省政府认为需省直接管理的工程由省招标办监督管理外,其它工程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招标办监督管理。

(二)发包准备

1.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招标人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依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我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的规定,一是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发包初步方案”中“拟采用的发包方式”的正确性,并纠正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式;二是核对“发包初步方案”中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2.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二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标底编制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的备案,并通过核对备案材料,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标底编制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进行监督。

(三)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由招标办负责录入,在交易中心的终端屏幕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的分网站“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

未开通“江苏工程建设网”的县(市),招标公告除在交易中心内张贴外,应当将招标公告交所属设区的市的招标办录入,传送至“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

招标办应当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发现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公告未发布的,改正后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改正后重新发布,并在改正发布时作出相应声明。

(四)资格预审及潜在投标人确定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招标办通过查阅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接受投诉与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收到投诉与举报的,可以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投诉与举报处理完毕,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恢复进行。

(五)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和纠正错误。

(六)开标、评标、定标

招标人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招标办通过列席、旁听方式参加开标、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参与和随意干涉评标、定标。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结果应当在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两个工作日。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2)来源:未知作者:

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对报告资料的完整性。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招标人补充;资料完整的,发给招标人行政监督意见书,说明书面报告资料完整并予接收;在规定时限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施工合同备案

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并纠正所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和行为。

(九)备案管理

招标办收到提交备案材料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对所收到材料的完整性。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提交单位补充;材料完整的,发给备案表。

为加强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试行备案管理后,招标办仍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实行过程监督,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招标结束后,招标办将备案材料与其他招标投标过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作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

三、调整的工作要求。

1.调整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第89号令的重要举措,也是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水平,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积极推行,招标办要转变观念,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后,招标办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备案监督,不仅要加强对结果的监督,同时也不能放松对过程的监督。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将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监督工作到位;另一方面,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加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力度。

3.为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调整工作,请各地接到本意见后,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积极、稳妥地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省招标办将于今年十二月中、下旬,对各地试行情况进行调研,修改、补充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规定,最终形成我省覆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环节,内容详细、操作性强、切实可行、全省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招标办做好监督管理方式的调整工作。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后,招标办签发的合同备案表是项目完成招标投标程序的凭证,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凭招标办签发的合同备案表发放施工许可证。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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