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二OO六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六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市区二OO七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7600元。
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按照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要求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上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0%;企业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五、各缴存单位应于二OO七年九月底之前做好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七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
六、江阴市、宜兴市二OO七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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