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分公司的老板不是法人,分公司只有负责人,因为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
一、总公司能否委托分公司来签合同
总公司能委托分公司签合同。
这种情况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总公司是被代理人。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二、分公司筹备期间债务由谁承担?
分公司筹备期间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经济上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总公司负责清偿其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限制对分公司的经营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分公司筹备期间的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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