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能否达成离婚协议?
时间:2023-11-19 12:52:06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离婚是一种简便的离婚方式。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可申请撤诉。接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最后,在离婚登记后三十天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来解决问题。具体步骤如下:

1.双方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

2.申请撤诉;

3.签订离婚协议书;

4.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5.在离婚登记后三十天内,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九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材料要求:

1. 双方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 户口簿:双方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3. 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离婚登记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等;

4. 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5. 双方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九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缴纳离婚登记费用等步骤。若双方未亲自到场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双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总之,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协议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以及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等。在办理过程中,若双方无法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代办人需提供相应证件。

离婚诉讼期间,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来解决问题。双方需按照具体步骤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相关材料要求,如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和离婚协议等。若双方无法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代办人需提供相应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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