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刑法》总则对其没有任何规定,修正后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这类既非直接实施犯又非共犯的教唆者,应定性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意志,缺乏辨别能力。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伸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作为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教唆者利用这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生命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点,可以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教唆他们,本质上是将他人视为犯罪的工具;在这种故意的控制下,足以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该是间接正犯。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怎么判罚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
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此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杀人,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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