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变更经营范围
案情介绍:江苏省苏州的某设备有限公司被一家德国企业收购后,不再经营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公司股东刘xx为了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但遭到拒绝。刘xx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11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0年刘xx成为公司的股东,2005年3月25日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为450万元,股东王*生出资273.28万元,占出资比例60.72%,另一股东出资88.36万元,出资比例19.64%,刘xx出资88.36万元,占出资比例19.64%。2006年3月,公司被**西门子公司收购后,不得再从事原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同时公司被收购后,经营地发生变更,现无明确的经营场所。
大股东王*生因此想聘请新的总经理,同时变更经营范围。刘xx与另一股东就此问题与王*生发生意见分歧。同年4月3日,刘xx致函公司要求查阅财务帐薄及凭证,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而公司于同年6月30复函,认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会计帐薄和凭证缺乏可操作性予以拒绝。
法庭上,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刘xx有权行使查阅公司相关的财务帐册资料,但行使方式是否非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以及查阅公司财务帐册资料是否有法律依据。
刘xx的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强调愿意提供财务资料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行使知情权,但根据法庭调查,作为公司的股东连公司的经营场所也不知道,股东如何来行使知情权;其次,原告要求查阅财务资料,原告认为必须通过交付才能行使查阅,查阅后原告负有义务归还这是另一个关系。原告要求交付就是行使查阅。
而被告方则认为:第一、经营场所没有确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能行使知情权,原告是公司的高官,对公司经营场所的变更肯定是知道的;第二、财务帐册由公司依法专门专人保管的,不可能随便交给股东,原告作为公司的高官,原告、法人、财务人员都是在一个场所办公,没有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安排,即使公司答应原告可随时来查阅财务帐册,原告还是需要前往找到保管财务资料的人员,要求其协助查阅,而原告并没有做出这样行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原告在2006年4月份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并说明其查阅目的,被告对此予以拒绝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苏州市**达仓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提供自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度的会计帐薄及财务会计报表,以供刘xx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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