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09 09:22:15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类型有: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新贷还旧贷、法律上不能、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1、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起诉银行;

2、根据国务院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3、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上述意见及处理原则与最高院的《答复》及认识是一致的,该意见也受到了大多数法律业界人士的认可。

4、无论是否属于国务院分配额度的资产剥离均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适用民法调整;

5、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

6、银行相对于受让人不当得利,赔偿数额可按受让人该虚假债权实现后可得利益计算(判决中虽未采此表述方式,但银行从财政部取得的对价并不包含表外息部分,但判决中对表外息全部支持)。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一、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权收益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

1、分别剥离原债权能力之一的支付保持力,通过合同明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转让人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从受让人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转让;

4、债权收益权受让人只能要求转让人支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没有改变,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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