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住所地:HC苏家街40号
负责人:HDY,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LXB,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联系电话:0000000,手机111111111
被告:ZL,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工作单位:HC天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22222222222);住所地:HC市太和镇古山村三组35号.联系电话:33333333333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
2、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xxx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8月8日被告向我行合阳支行提出购房借款申请,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文件,经我行合阳支行审查,同意其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HC合阳)农银个房字017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005年9月4日对所购房屋(HC市南办处希尔安大道
1108号9幢2-4-2号)进行了抵押登记。2005年9月16日我行合阳支行按约向其发放贷款9万元,期限10年。贷款发放后,被告按约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至2008年2月,从2008年2月开始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六条2款(2)规定,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我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根据上述约定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xxx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HC区人民法院
附:
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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