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本罪最关键的就是如何理解“人身自由”,自由,从字面上不难理解为,想活动就活动。在学术理论上,自由存在两种学说,“可能的自由说”和“现实的自由说”。前者指受害人只要想活动身体就可以活动,后者指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时就可以活动的自由。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实行非法拘禁行为时,被拘禁人是否意识到自己被限制了自由,也就是说,被拘禁人只能是有现实的、具体的行动意思或能力,如果此人没有这样的意思和能力,就不能成为限制自由。
张明楷也是赞成“现实自由说”,原因在于,非法拘禁罪是实害犯,拘禁行为实实在在地侵犯了被拘禁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有这样一个例子清晰地说明了这个理论,甲在房间熟睡,乙将其锁在房间里,如果在此人早上醒来之前,房间锁被打开,就不构成限制自由行为。
由此,这个理论衍生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身体活动自由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自由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方式不难理解,直接约束他人身体,或者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再如,将妇女洗澡时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式,使被害人进入火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也是无形的方式。另外,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故意不履行义务,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
全文7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