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币罪是一种选择性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的差异,在罪名的确定上不一致,有损于法制的统一和裁判文书的权威,应予以规范。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数个互相联系的有关不同行为或对象的亚罪名。我们知道确定罪名的依据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选择性罪名的实质就是犯罪构成某些要件(主要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选择运用。选择性罪名的特殊性决定,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某些选择构成,就构成某亚罪名,适用并列罪名必须具备相应的选择构成。如果实施一个符合犯罪构成的甲事项,兼而实施另一个乙事项,但乙事项不符合犯罪构成,则只成立甲事项确立的罪名,乙事项一般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持有和使用是两个互相连锁,不同性质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凡使用假币必先持有假币,即使用行为包含着持有行为,但持有并不一定会使用。因此,当已使用的假币超过起刑点,而未使用的假币未达到起刑点的,应认定为使用假币罪;已使用与未使用的假币均超过起刑点的,应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已使用的假币未达到起刑点,而未使用的假币超过起刑点的,和已使用与未使用的假币均未达到起刑点,但总面额超过起刑点的,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对于犯罪数额,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应以使用和未使用假币的总面额计。
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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