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阐述案件的经过。
(二、明确关于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的内容做出充分阐述。
(三)、阐述现有的证据是否能构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客观上、因果关系上说明。
(四)、阐述关于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如被告人是否主动报案,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一、刑事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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