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同类保护,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和类似的标志。第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即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第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对于他人恶意注册自己驰名商标的行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不受五年争议期的限制。
全国对驰名商标有什么特殊保护
全国对驰名商标有特殊保护具体如下所示: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不得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2、在不同或者不同的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者翻译他人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能注册或者使用;
3、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所有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撤销该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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