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破坏选举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其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请客许诺送钱等拉选票行为是否合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三、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何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是指在此期间,犯罪分子不得行使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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