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车辆不一定被扣押。扣押车辆需要满足以下情况: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2、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涉嫌被盗抢劫的;6、属于组装或者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
交警最长可以扣押车辆多久
交警最长可扣留车辆35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这样可以得出结论:对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车辆,如该车辆手续不全,交警可以扣留直到办理完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如需要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的扣留车辆,扣留时间最长为35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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