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做借贷纠纷第三人
时间:2023-06-25 18:45:20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可以做借贷纠纷第三人,在借贷纠纷中对第三人的认定标准是: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一、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二、股东对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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