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日新月异的城市面貌相比,农村建设明显滞后,就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而言,城乡差距在进一步扩大。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普遍存在一种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一种私有财产,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的后果就直接导致大量旧宅基地的闲置、抛荒。所以我们需要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来看看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和荒废的具体原因,找到症结所在好对症下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有一部分原来在农村有房屋,近几年来到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村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屋却无人居住,造成了宅基地的闲置,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荒废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家庭传统的分家方式也使得一部分宅基地荒废。一户家庭原来占有一处宅基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如果有家庭成员结婚成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再申请一处新宅基地。这事实上形成了一家占有两套或更多的宅基地,老人过世后,从个体经济利益的考虑,多占一套是一套,即使无人居住闲置,一般并不把旧宅基按规定返还给集体,这种现象在农村到处可见。
三、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搬进了新住宅,而旧宅基地依旧存在,形成宅基地闲置。
四、还有些农村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建设,所处地段村民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得到一块土地盖房经商。其新房产一般是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使原来的房产闲置。这样,村民名正言顺的避开了政策规定而占有更多的宅基地。
五、原先的老房屋周围存有大量的自有地,一旦房屋闲置以后,这部分村基地就荒废无人问津,造成土地的大量浪费。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造成宅基地或村基地闲置和荒废的几个因素。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就目前有关法律规定,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占有宅基地的村民。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前提下,农民不能擅自交易转让宅基地,这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基本上是按户头平均无偿分配,获得使用权几乎是没有成本的,多占几乎也是无成本的,一但占有了宅基地,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就归个人所有了,在利益的驱动下,多占宅基地的行为必然会发生。
分析了导致农村宅基地出现闲置或荒芜的原因后,我们试图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从目前我国具体情况出发,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归属个人,但要有一定的年限,在法律确定的期限内允许村民依法进行自由转让。也就是把使用权明晰化、时间化。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不改变,但使用权明确到村民使用者头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首要前提是要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占有年限。目前,法律规定农民承包的责任田的使用权年限是30年,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最多70年,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可以参照城市土地使用周期来确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可以合法地转让。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率按人头平均分配率与其它土地使用效率相比是比较低的,究其原因就是目前农村宅基地无偿的按人头平均分配(宅基地的规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国策相矛盾)。假设人口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将会造成一些村庄的占地面积逐渐扩大,而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就要求得先从总量上控制宅基地的数量,想要获得新的宅基地就必须在总量控制下进行协调,有人进入,就要有人退出,总量不变(或减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满足每一户群众的用地要求。
如果能够做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就会有效地遏制乱占和多占宅基地情况的发生。就目前农村的具体情况看,这涉及到农村村民原始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那就必须确定一个时间期限,在这个时间期限以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归现在的使用者,村民在这个时间期限以后如想重新获得宅基地,就要通过流转来获取。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农村宅基地按人头平均无偿分配的局面,用经济的手段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和荒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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