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商标注册类别来判断,即商标是在哪些产品或者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果微信公众号的使用与商标注册证上的类别相同或者相近,是构成侵权的,反之如果微信公众号的使用与商标注册证上的类别不相同或者不相近,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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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