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一十四条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一般来说,只要公诉机关不建议延期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是20天到一个半月
提起公诉的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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