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慎落水,对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时间:2023-07-14 06:00:15 1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水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在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况下,造成未成年人在库区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已尽到相关义务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溺水孩子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由水库的管理使用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当地政府在管理负责,则由政府负责赔偿。

男子翻小区围栏触电身亡家属起诉开发商和物业

郭峰(化名)晚上从朋友居住的小区出来。到了门口,大门紧闭、也不见保安值班。于是他翻越围栏出门。

踩着凳子翻围栏时,郭峰却没注意到,围栏的上面悬着一根裸露的电线。

一触之下,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翻围栏时,男子触电身亡

2009年8月15日晚上11时40分许,郭峰从朋友位于同乐花园小区的寓所离开时,发现小区的北门已经锁上了,当时也没有保安在值班。郭峰于是踩着围栏根部的一个凳子翻上了围栏,而围栏上悬着一根电线。

刚下过雨,加之电线老化,攀上围栏的郭峰一碰到电线,就被击落在地。朋友急忙拨打120,可救护车赶来时郭峰已没了呼吸。

郭峰的家人把同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河南信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郑州恒信物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和开发商承担事故60%的责任,赔偿郭峰家人包括4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255580.04元。

开发商、物业不赔钱,认为死者“自甘冒险”

物业和开发商都不愿意赔偿,双双提起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河南信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郑州恒信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聘请的律师表示,小区共有4个门,除北门外,其他3个都是全天开放并有保安值班。郭峰朋友住的那栋楼紧邻开放着的西门,可他偏要从160米远处关闭的北门走。郭峰不走开放的门,执意翻越围栏导致触电身亡,是“自甘冒险”的行为。

郭峰的妻子李华(化名)说,围栏旁有凳子就是因常有居民翻越围栏进出。她很疑惑,既然平常就有人翻围栏,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和开发商为什么不能防护一下?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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