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非法人企业和原国家控制和控制的其他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竞争性领域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公司形式的选择。这样,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结合,股权可以采取个人股、集体股和法人股的形式,更加灵活。管理模式和分配模式也容易被员工和其他方接受。但不利于企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
第三,企业的分化和转型。主要适用于企业有各种不相关或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业经营竞争力较强,被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一个企业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企业债转股。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较重,无实际偿还能力但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为股权,使债权人成为股东的情形。这种改革方式可以降低重组企业的负债率和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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