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第一种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严重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种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聚众进行界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聚众的含义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聚众行为,即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2)造成严重损失。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通过聚众闹事,给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实现自己某种无理要求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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